乙级联赛国际象棋-国际象棋甲级个人赛
关于二级运动员的问题。
二级运动员是指中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是根据国家体育法来评审的。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申请条件:
田径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男子:
100米 手计:11.5 电计:11.74
200米 手计:23.6 电计:23.84
400米 手计:53.0 电计: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栏 手计:16.0 电计:16.24
200米栏 手计:26.0 电计:26.24
400米栏 手计:1:00.0 电计:1:00.14
3000米障碍 10:10.00
马拉松 3:10:00
10000米竞走(场地) 49:00.00
跳远 6.50米
三级跳远 13.50米
铅球(7.26公斤) 12.50米
铁饼(2公斤) 38.00米
标枪(800克) 51.00米
女子:
100米 手计:12.8 电计:13.04
200米 手计:27.0 电计:27.24
400米 手计:1:03.0 电计:1:03.14
800米 2:26.00
1500米 5:05.00
3000米 11:00.00
5000米 20:20.00
10000米 42:00.00
200米栏 手计:32.0 电计:32.24
400米栏 手计:1:08.0 电计:1:08.14
马拉松 3:50:00
5000米竞走(场地) 27:30.00
10公里竞走(公路、地) 57:30
20公里竞走(公路、地) 2:14:30
跳高 1.56米
跳远 5.20米
三级跳远 11.00米
铅球(4公斤) 12.50米
标枪(600克) 38.00米
铁饼(1公斤) 39.00米
足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排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中出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 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的运动员。
武术二级运动员(二级武士)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国际象棋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三十三至四十二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男4名、女3名运动员;
(三)全国智力运动会(团体)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
(四)全国智力运动会(少年团体)(10岁—16岁)第三至五名授予参赛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
(五)全国青年个人冠军赛(17岁—20岁)第十一至十八名,不足20人比赛,录取第六至九名(17岁—20岁);
(六)全国等级赛丙组参赛人数50人以上,录取前十三名;参赛人数70人以上,录取前十八名;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录取前二十五名;参赛人数150人以上,录取前三十八名;
(七)全国少年冠军赛甲组(16岁组)、乙组(14岁组)第二至十二名;丙组(12岁组)、丁组(10岁组)前八名;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锦标赛第四至十二名;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级赛丙组前六名;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冠军赛,甲组(16岁组)、乙组(14岁组)前三名,丙组(12岁组)、丁组(10岁组)冠军。
象棋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团体第四至六名、个人第九至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16岁组第七至十二名、14岁组第二至六名;
(三)全国冠军赛第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锦标赛第四至十六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年锦标赛18岁组前八名、16岁组前六名、14岁组冠军。